恒星科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1)
恒星科技资讯
2017-03-30 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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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31

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瑞华 字[201X]XXXXXX号



目 录



1、 鉴证报告 ············································································1



2、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PostalAddress:5-11/F,WestTowerofChinaOverseasPropertyPlaza,Building7,NO.8,Yongdingmen



XibinheRoad,DongchengDistrict,Beijing



邮政编码(Post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 字[201X]XXXXXX号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恒星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董



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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