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8-31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
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同时,为强化公司回
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
定了《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2 年—201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
2、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当年盈利、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此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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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
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股东的回
报力度。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及
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
的股东回报规划。
2、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
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五、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
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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