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2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二一年六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股份”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中环股份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环股份的委托,本所律师对中环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及经办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中环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即中环股份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已向本所披露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环股份为本次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中环股份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市公司
公司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0001034137808)。公司住所地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为:沈浩平;注册资本为:3,032,926,542 元;公司经营范围为:“半导体材料、半导体器件、电子元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电子仪器、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房屋租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发电系统及部件的制造、安装、销售;光伏电站运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市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科技”)。
(二)公司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公司前身为 1988 年 12 月 21 日成立的天津市中环半导体公司,为天津市调整工业办
公室津调办【1988】194 号文批准组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999 年 12 月 14 日,经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单位天津市电子仪表工业总公司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1999 年 12 月 27
日更名为天津市中环半导体有限公司。2004 年 7 月 8 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天津市中环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津股批【2004】6 号)确认,由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名发起人将天津市中环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2004 年 7 月 16 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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