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18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天煤业”或“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45号,本公司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关注函进行了回复,现将对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一、请结合近6年来霍林河露天煤矿的煤炭开采数量、土地损毁面积、投入的复垦资金、实际复垦面积等,说明你公司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并说明以上恢复工作、资金投入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规要求。
问题一回复:
(1)近6年来霍林河露天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2013年以来,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霍林
要求,每年对到位台阶进行覆盖腐殖土,并对具备绿化条件的位置种植沙棘、紫花苜蓿、披碱草等植物,在合适位置营造灌草防护林。2013年至今,霍林河露天煤矿生产过程中自行完成台阶整形及腐殖土覆盖工作,并直接投入资金进行植被种植。其中:直接投入绿化资金1,496.32万元,自行完成工程费用约7,364.87万元,合计资金投入约8,861.19万元。二是努力提高植被成活率。从采场掘取腐殖土对到位台阶进行高标准覆盖,使其满足水土保持和苗木成活要求。2013年至今,霍林河露天煤矿累计复垦绿化面积4,985亩。三是在采矿设计中着重体现复垦绿化工作内容。除年度采矿设计布置复垦绿化位置和面积外,在采矿工程规划中编制复垦绿化规划,并实现了滚动调整。四是完善了制度保障。在单位内部成立主管环保工作的管理部门,制定露天煤矿环境保护责任制、露天煤矿环境保护考核实施办法等工作制度,完成了环境保护的机制建设。
(2)霍林河露天煤矿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目前按照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31,226,653.33元。
二是缴存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霍林河露天煤矿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并按要求向专设的账户缴存了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分别于2013年和2017年通过验收。后期,霍林河露天煤矿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霍林河露天煤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吨1元(褐煤)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以上为霍林河露天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自查情况。除此之外,目前公司尚未发现其他未落实的相关环保要求,霍林河露天煤矿将根据政府有权部门的要求做好落实
问题二回复:
公司拟采取的环保整改措施和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情况:
目前公司已经积极拟定环保整改措施,并着手实施整改工作。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边坡整形,台阶覆土,台阶平台挡水围埂、侵蚀沟治理、网格护坡等;生物措施主要包括排土场平台与边坡种草植树恢复植被等,针对覆土到位台阶,分别实施牧草覆盖、林木覆盖、树草兼种方式进行绿化;以及加强抚育管理。
公司将加大复垦绿化资金投入力度,2018-2020年预计累计投资2.61亿元。其中2018年预计投资1.4亿元,2019-2020年预计投资1.21亿元,以上投入的复垦绿化资金在扣减计提的造林育林费后计入当期成本。若政府有权部门要求对复垦绿化资金投入额度进行调整时,公司将结合是否构成重大信息的披露标准,适时履行公告义务。
前述期间拟分别投入的复垦绿化资金,预计将对公司投入当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对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
恢复治理信息及相关环保问题,是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问题三回复:
(1)经自查,公司均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之重大标准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披露要求履行环保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前期的定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煤矿生态恢复治理信息及相关环保问题,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经自查,公司于2013年以来无重大环保行政处罚。公司2013年以来全部环保处罚情况如下,均不构成重大标准:
一是2016年10月28日,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霍环罚〔2016〕第18号)对南露天矿“遗撒粉煤灰及无组织扬散”,处罚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二是2016年11月10日,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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