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th Floor,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1999传真/Fax: +86 731 886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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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 第(1)问...... 6
二、《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 ...... 11
第三节 签署页 ...... 23
释 义
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指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第 三 轮 审 核 问 询 函 》 ( 审 核 函
[2024]120058 号)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本次审核问询补充修订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募集说明书》 指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修订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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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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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依据与湘潭电化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湘潭电化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3年 11月 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第三轮审
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现就《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所涉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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