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29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77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前海汇能案终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天马股份”)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3 民终 21418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前海汇能”)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出具(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于判
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前海汇能 2500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相关律师费等,
其他相关原告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就前述判决提起上
诉。
本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
披露的《关于收到前海汇能案<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3 民终214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2017 年 9 月 7 日,前海汇能金控公司与天马轴承股
份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马轴承股份公司向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借款,浙江步森股份公司等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天马轴承股份公司主张前海汇能金控公
司出借资金来源非法。经查,2019 年 4 月 26 日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因涉嫌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出通报,要求相关欠款企业及个人及时将相关款项归还至专案待收款专户中。因此,本案借款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号民事判
决;
二、驳回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201,800 元(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一审法院退回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 403,600 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各预交 201,800 元),由本院分别退回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违规借款事项的整体情况
公司违规借款案共 10 起,涉案本金金额合计为 41,000 万元,其中 9 起已终
审判决/签署和解协议/终审裁定,涉案本金金额 34,000 万元,其中 8 起终审判决/和解结果均为公司败诉,涉案本金金额 31,500 万元,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1起(暨本案)裁定驳回起诉,涉案本金金额 2,500 万元,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1 起(暨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涉案本金金额 7,000 万元,一审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案件终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 2018、2019 和 2020 年度报告中针对本案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计提
了预计负债,同时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徐州睦德”)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因生效司法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履行足额偿还义务。由于该项诉讼产生的预计负债具有可追偿性,
因此不影响计提预计负债当期的损益。上述承诺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预先履
行了偿还义务,详见《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编号:2021-012)、《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原实际控制人清偿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2021-036)。
本案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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