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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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17: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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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17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士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书面承诺: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近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地点等事项将另行通知。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董事
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刊登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2、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3)(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关于出售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相关投诉者投诉问题回复暨关联交易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4),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拟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少于 15 日,且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所有议案的具体内容。

3、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该提示性公告提示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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