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3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1157 号
致: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沈希律师、卢静静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及其子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
4.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 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 581 号三
维大厦 C 座 2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系统投票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互联网投票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1,689,58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381%,均为 2024 年 7 月 8 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并出示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40,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