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三钢闽光资讯
2024-07-16 18: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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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7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公司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
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经验,拥有能够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资料、根据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收集对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了解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财务部、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财务部、审计部对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向董事会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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