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5-19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
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 2011 年 4 月 20 日将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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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
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
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的股份为
162,746,7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73 %。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以及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报告 2010 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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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6、审议《201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1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201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0、审议《公司 201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
为普通决议,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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