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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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1 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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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7-22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的报酬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41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8人时;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东书面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采取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采取

投票方式和投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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