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海翔药业资讯
2024-04-28 15: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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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均必须是公司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非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前期工作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研究中心组成的
工作小组做准备: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报送工作小组;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详细的可行性报
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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