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8-02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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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16年8月1日召开二○一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五届三十七次董事会于2016年7月13日决议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7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了公告,决议列出了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以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联系人、股东授权委托书等。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董事长王洪欣主持会议,依次对大会所有议案进行了报告。
3.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至2016年8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15:00至2016年8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26日。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证实其出席资格。因此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2.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事宜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深圳交易所规定和网络投票情况予以统计。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20,772,1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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