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8-22
一、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2003年6月公司增资扩股7600万股,股份总数由
6000万股增加到13600万股,公司发起人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实
物出资,认购1245万股,共计持有544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00%(现
该公司已将其持有的4080万股股份划转给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划转后,新
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3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中国化工新
材料总公司持有408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发起人乌鲁木齐环鹏有限
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450万股,共计持有2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38%;
发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投资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505万股,共计持有
11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09%;发起人新疆准噶尔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放弃此次认购,共计持有9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70%;发起人新疆盐湖
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放弃此次认购,共计持有6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48%
(2005年2月该公司已将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巩维平持有);新疆三联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2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38%;乌鲁木齐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000万股,占总股份总额的7.35%;新疆
三河石油燃料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90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6.62%(2006
年3月该公司已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新疆中原富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原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修改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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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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