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尚在承诺期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监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监高以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
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深交所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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