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年报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19]AN166-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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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
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19]AN166-1号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9年5月31日出具的“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77号”《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涉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核查意见,并且该等意见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
2.公司已对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
描件、传真件和通过电邮等对有关事项的确认)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3.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就《问询函》所涉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问询函》所涉法律问题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1:根据年报披露,你公司2018年度亏损87,046.12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净流出为602.63万元;2018年12月31日,你公司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8,942.68万元,同时还存在逾期借款、多名债权人起诉逾期债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以及向普洱普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1,000套充电桩散件负有重大回购义务等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请结合目前业务经营情况、行业环境、公司的产品核心竞争力,说明你公司改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措施,并对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做重大风险提示。(2)结合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及冻结原因详细说明上述银行账户冻结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3)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违规担保的情形。(4)结合上述事项及生产经营具体情况,说明你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
供资金或违规担保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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