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1-14
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夏慧君律师、孙文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
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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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发布的《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
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本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3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 2017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38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52,054,17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579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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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共计 1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6,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52%。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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