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1-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许航律师、徐志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在大连万达中心
写字楼28层1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4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4年1月28日在大连万达中心写字楼28层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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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469,377,1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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