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东方投行关于华峰化学非公开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峰化学资讯
2024-04-19 22: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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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化学”、“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华峰化学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2064

注册资本 496,254.3897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 17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从登

联系电话 0577-6517805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3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股票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非公开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非公开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和计划,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并完善防止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发表意见;

7、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3年6月8日,东方投行原保荐代表人汪飞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障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连续性,东方投行委派保荐代表人王震先生接替汪飞女士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2023年12月6日,东方投行原保荐代表人葛绍政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障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连续性,东方投行委派保荐代表人张仲先生接替葛绍政先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发行人能够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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