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5-2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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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4]第0054号
致: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德美化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2013年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德美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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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德美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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