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2-26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7-048
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4,329,4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7%。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00号)核准,本公司向10家特定投资者共发行了96,180,16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就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2017年12月28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30,047,150股增至626,227,314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以及锁定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以及锁定安排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股数(股) 限售期(月)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552,941 12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552,941 12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317,647 12
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811,764 12
5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811,764 12
6 王季文 11,811,764 12
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82,352 12
8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11,764 12
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76,470 12
10 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 11,850,757 36
合计 96,180,164 -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峰梅”)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除宁波峰梅外其他特定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除宁波峰梅外通过询价确定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股数为84,329,407股。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季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该等股东做出的承诺函,其承诺: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本人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新股。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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