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9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耿成轩)
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要求,在 2020 年的工作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出席 2020 年度的相关会议,参与审议董事会会议议案,并依法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0 年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2020 年,公司共计召开六次董事会、五次股东大会,本人任期内应出席四次董事会、两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依法出席第七届董事会召开的四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三、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述职如下:
姓名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2020年两次临时股东大会
耿成轩 4 4 0 出席
在历次会议中,本人认真审议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2、经审核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本人认
为,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相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2020 年对相关事件发表声明及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作用,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本人就报告期内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 年 6 月 5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上述候选人的资料。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经审阅被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同意聘任邓基柱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任腊根先生、曹雁先生、李海光先生、杨国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明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
(二)2020年7月14日,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就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由公开招标形成,招标程序公开透明,交易价格公平公允,招标结果公正,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公司食堂及职工活动中心改造项目是提高办公及生活环境、完善公司配套设施所需而发生的,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交易因公开招标产生,交易价格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招标程序公开透明,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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