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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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9: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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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出的提案予以搁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涉及有关人员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方式上报董事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今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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