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关于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导致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额少于5%的提示性公告
双鹭药业资讯
2007-0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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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2-14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07-009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导致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额少于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的通知,截止2月9日收盘,新乡化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311,1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38%,平均价格22.70元/股。

新乡化纤原持有本公司限售股份23,7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8.64%,2006年11月9日至2007年11月8日可上市流通股份不超过2,070,000股,新乡化纤已于2006年11月9日至2007年1月16日出售股份870,797股。

截止2月9日收盘,新乡化纤尚持有本公司股份22,534,85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7.22%。按照新乡化纤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承诺,在2006年11月9日-2007年11月8日出售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2,070,000股)。截止2月9日收盘,新乡化纤仍持有本公司可出售股份888,053股。根据新乡化纤向公司提供的《股份减持情况通报》,其出售限售股份主要意图为收回投资,并有可能根据市场情况继续逐步减持。此次新乡化纤出售股份后,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447,840股,持股比例为22.28%)持股比例差额减至4.94%。

公司董事会认为,新乡化纤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不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此次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额减至5%以下,目前不会影响新乡化纤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地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马贤凯、魏素艳出具了如下独立意见:

新乡化纤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不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2、新乡化纤遵照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承诺出售股份,导致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额少于5%,目前不会影响新乡化纤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地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继续关注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情况,并及时做出公告。

以上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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