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9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
施。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当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七)公司、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