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华帝股份资讯
2013-04-28 15:57:5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2-12-13

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盈泰中心 2 号楼 17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3



17/F, Tower2, Yingtai Center, No.28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00033,China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12 第 0309 号









二〇一二年十月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Beijing Shanghai Xi’an Chengdu Dalian ShenzhenJinan XiamenHong KongTianjin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12 第 0309 号





致: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华帝股份 2012 年申请现金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

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观意字 2012

第 0239 号《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下发的 121655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及有关要求,本所需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发表意

见的有关事项、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变化情况及其所涉事项(以下简称“期间变化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就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

声明事项”及“释义”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2-2-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