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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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12 第 0309 号
二〇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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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12 第 0309 号
致: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华帝股份 2012 年申请现金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
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观意字 2012
第 0239 号《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下发的 121655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及有关要求,本所需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发表意
见的有关事项、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变化情况及其所涉事项(以下简称“期间变化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就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
声明事项”及“释义”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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