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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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8 月2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将于2009 年9 月8 日召开公司200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2009 年9 月8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襄樊市如期举行,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
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共4 名,共代表48,745,74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7.93%。
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由
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普通决议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议案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舒知堂
二OO 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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