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4-26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
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核心的经营、
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工作;统一负责证券
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
服务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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