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30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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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范瑞林律师、马宏继律师列席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下午15:00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0号智汇领地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2月13日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和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
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2项议案,包括《关于选举杨小波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分别于2017年10
月24日和2017年12月14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0,540,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083%%。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210,24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3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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