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5-23
关于继续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公司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将“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的闲置募集资金
4,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
超过六个月,到期将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此举是基于“年产500台(套)
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李生校、蔡乐平、韩江南
201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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