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科技: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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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6: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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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市场业务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1、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1%以上(含51%),或未超过51%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投资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被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
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执行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和审议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须及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重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二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重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在公司总体经营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本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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