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修正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
作规则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
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 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
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 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
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 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 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定本制度。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浙江精工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决定运用公司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
金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限于 1,000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万元以内,其中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 等交易事项。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1、达到《上市规则》第 6.1.2 条所规
3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与关 定标准的应披露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产等交易事项以及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一
易应在取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后方能行使职 十三条规定以外的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权;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的,需提交公司 达到《上市规则》第 6.1.3 条所规定标准
董事会审批。 的应披露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公司章程》
对上述交易的认定、标准、决策程序或信息
披露等另有规定的,按该等规定执行。
2、如上述交易事项属于《上市规则》
第 6.3.6 条所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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