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1-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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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4]第0004号
致: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3年12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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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4年1月10日上午10:00时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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