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3-22
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1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为制订和管
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
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
上,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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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
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三)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四)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
审查;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
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
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
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批准,并按法律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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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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