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5-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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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3]第0056号
致: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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