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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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6 16: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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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27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18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或使用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2018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年半年度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担保情况

1、2018年上半年审批和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

(1)审批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1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12,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2,000万元;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7,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7,000万元;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行申请1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8,000万元;同意公司为中谷矿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2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0,000万元;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开展的不超过15,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交易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租金及租赁手续费等,担保金额不超过18,000万元;同意公司为中谷矿业与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租赁”)开展的不超过15,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交易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租金及租赁手续费等,担保金额不超过16,400万元。

实际发生情况:

2018年2月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该行与中谷矿业于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发生的不超过20,000万元债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1年。


2018年2月8日,公司与中广核租赁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中广核租赁与中谷矿业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16,391.69万元,保证期间为自《融资租赁合同》(期限3年)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2018年3月23日,公司与远东租赁签署两份《保证合同》,公司分别为远东租赁与乌海化工签署的两份《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保证金额分别为9,179万元、5,586.83万元,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期限3年)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其他担保事项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合同。

(2)审批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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