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8-0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二零一八年八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鸿达兴业/公司 指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指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划(草案)》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指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划管理办法》 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备忘录7号》 指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
划》
《公司章程》 指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0802第0310号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鸿达兴业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备忘录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鸿达兴业的前身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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