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宗申航发公司未能在2024年6月30日前正式向有权机关递交上市申报材料且被有权机关受理:本轮投资者有权要求宗申动力按补充协议条款的约定回购本轮投资者持有的宗申航发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者,本轮投资者有权(但无义务)将宗申航发公司递交上市申报材料且被有权机关受理的期限通过书面方式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前,如本轮投资者同意延长上述期限的,在该延长的期限届满之时,宗申航发公司仍未正式向有权机关递交上市申报材料且被有权机关受理的,本轮投资者有权要求宗申动力按补充协议条款的约定回购本轮投资者持有的宗申航发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2)宗申航发公司未能在2025年6月30日前成功在国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轮投资者有权要求宗申动力按补充协议条款的约定回购本轮投资者持有的宗申航发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