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8-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古麒绒材”)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的《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告文件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6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026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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