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腾新材: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翔腾新材资讯
2024-11-15 18: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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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240187-00001 号
致: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4 点 50 分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广月路 21 号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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