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1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或者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与公司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内审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会同财
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及其修正公告格式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及处理结果说明(如适用)。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差错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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