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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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19: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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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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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4)第 137 号
致: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利国律师、肖宇轩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
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 B-1303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袁微微女士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9,97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0296%。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99,94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0.019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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