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Tahota Law Firm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17 楼
16th /17th Floor,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99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China
电话(Tel):+86-028-86625656
邮编(Postcode):610041
泰 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 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第一部分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六)《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七)《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八)《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年8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5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14:30时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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