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3468/FY/2024-1174
致: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恬宁律师、杨育新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刊载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周五)下午14:30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22号公司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石轩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18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9,745,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317%(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公司总股本为700,00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0,525,068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89,474,932股)。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6,28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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