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尚太科技资讯
2025-01-10 19: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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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1-11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号)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工程、设备等资本性支出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②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工程、设备等资本性支出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0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保证现金股利分配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前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听取其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和审议时,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邮件、电话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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