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70-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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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70-6号
致: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豪鹏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多份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1 月 10 日,豪鹏科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具体事项;
2.2023 年 1 月 13 日,豪鹏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基于《激励计划(草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024 年 6 月 17 日,豪鹏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鹏科技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时间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7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9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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