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8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除了对子公司之外,公司不得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的承担能力。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的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当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告知公司法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应当在公司信息披露之后再签署相关担保合同。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法务人员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公司法务人员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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