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达股份:附件16-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速达股份资讯
2024-10-07 15: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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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08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
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制度。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九条及《减持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及《减持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均应适用本制度。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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