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达股份:附件19-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速达股份资讯
2024-10-07 15: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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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08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监事仅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包括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的职工代表监事。
第二章 候选人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六条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注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或监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按本细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但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八条 当选规则

(一)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会虽经两次表决,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选时,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多次表决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九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提前告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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