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8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管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况分别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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